今天放假,一覺醒來,又發生一宗嚴重交通意外,六人死亡!
又是貨車、又是的士、又是越過對面線、又是迎頭相撞、又是醉酒駕駛、又是多人死亡......一切都似曾相識,一切都熟口熟面。
不同的是,今日年廿八,六個死者可能想著完成今天的工作後,回家開開心心地與家人食團年飯、或者一起洗邋遢、又或者一起封利是,及期待年初一去那個親友的家拜年......一切的東西,就被一個酒後駕駛,酒精超標三、四倍的仆街司機摧毀!
六條人命、六個經濟支柱,這六個家庭,就在農曆新年之前,因為一個自私的司機,而留下無可彌補的傷口。
估計得到,事情往下的發展:
被捕司機被控酒後駕駛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,以五千元保釋外出,某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審訊,裁判官指,酒後駕駛屬嚴重罪行,要判阻嚇性的刑罰,但考慮到被告認罪......balabalabala(下刪二百字),判被告入獄兩、三年,停牌兩、三年,死者家屬不滿裁決,考慮上訴......然後六條人命,最後就不了了之,而被告扣減一些假期後,一、兩年後又一條好漢,可以繼續酒後駕駛,循環不息。
以上不是憑空想像的,新鮮熱辣就有兩單案例:
的士司機撞死老婦囚32月 不顧而去 毁滅證據
技工危駕撞斃準新娘囚1年
一直覺得,法例及法官,對危駕致死的司機,判得太仁慈。人命啊,為什麼有時判得比偷竊還輕?!!
危駕致死的最高刑罰已提高至十年監禁,但有用嗎?法官大都過份考慮被告的求情,始終不肯重判,有用嗎?
已經不是第一次講,酒後駕駛撞死人,性質與誤殺是沒有分別的,司機明知醉酒駕駛有機會造成人命傷亡,但仍然要開車,為什麼不告誤殺?為什麼不能永久停牌?!
如果警方始終不肯告酒後駕駛撞死人的司機誤殺,法官始終不肯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司機更重的刑罰,這種嚴重交通意外,永遠都不會減少。







